1、法律規定。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交通事故賠償責任主體包括:
(1)首先由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即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
(2)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即超過交強險限額的部分,即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2、何謂“機動車一方”。根據侵權責任法規定,所謂“機動車一方”包括:
(1)車主承擔賠償責任。這是在車主及所雇傭的駕駛員駕駛車輛發生交通事故的情形。
(2)車主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這是在車主將車輛出借、租賃給第三人,而車主對此存在過錯時,車主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記?。哼@里的“相應的責任”是按份責任,而不是“連帶的責任”。
(3)車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這是車主以買賣的方式轉讓拼裝車或已達到報廢標準的車輛的情形。即在這種情形下,車主與受讓人須對所發生的交通事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侵權責任法實施前,車主與實際駕駛人非同一人時,各地法院的判決不統一,有的判決司機車主承擔連帶責任,有的判決車主無責任。
但侵權責任法實施后,第49條對租賃、借用機動車造成損害時的賠償責任進行了明確:“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后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該條規定了車主有過錯時,承擔賠償責任,車主的過錯主要有:
出借的車輛存在缺陷且該缺陷是導致交通事故發生的原因之一;
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實際駕駛人無駕照或者被吊銷或者準駕不符;
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實際駕駛人飲酒、吸毒或者存在其他影響安全駕駛的情形
其它導致事故發生的過錯。
另外:
如車主未依法購買交強險時,應當在交強險財產損失責任限額內與實際駕駛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起訴時可以將車主列為被告。
如果實際駕駛人系車主的雇員且實際駕駛人是在履行職務行為的,其責任應由車主承擔,起訴時可以將車主列為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