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21日,車牌號為豫JY7512的小轎車與張愛蓮發生相撞事故,造成張愛蓮身體多處受傷。經交通事故部門出具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事故車輛對交通事故負全責。該事故車輛在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濮陽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強險等保險。張愛蓮在醫院住院治療12天后,因突發疫情,于2020年1月2日“被出院”回家治療。期間,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濮陽中心支公司已墊付醫療費10000元。張愛蓮因不滿后續治療費用及因疫情影響 “被出院”回家治療期間的護理費、營養補助費、交通費等賠付方案,向濮陽銀保監分局消保部門投訴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濮陽中心支公司。
濮陽市金融消費權益保護調解委員會于2020年7月29日,受濮陽銀保監分局消保部門委托及雙方當事人的同意,對雙方當事人之間的交通事故保險理賠糾紛進行調解。調解委員會主持調解員馬同會、張喜成在雙方訴求基礎上,告知傷者代理人術后恢復費用,特別是因交通事故引起的傷者說話不清癥狀比事故前有所加重需要醫學司法鑒定,并告知醫學司法鑒定的程序和聯系方式。傷者代理人在現場咨詢后知難而退,自愿放棄原來的訴求接受調解,把要求保險公司賠付金額由6萬元降到4.5萬元。主持調解員詢問保險公司和保險公司指派的調解員可否和上級部門請示溝通,看是否可以接受4.5萬元,經請示溝通,保險公司同意最高賠付4.2萬元。經過主持調解員再次和傷者委托代理人溝通,雙方自愿達成調解協議,主要條款如下:
一、保險公司自愿賠償給傷者各項損失共計人民幣 42000.00元 (大寫: 肆萬貳仟元整),其中包括保險公司已經墊付的醫藥費10000元等費用。
二、損失賠償包括傷者的醫藥費、治療費、交通費、護理費、誤工費、伙食住宿費、后續治療費、精神損失費等各項損失賠償。
三、本協議所涉及的賠償是一次性終結賠償,保險公司支付傷者費用后,傷者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保險公司主張任何權利,保險公司不再負有任何賠償責任。
在各方當事人及主持調解員簽名、濮陽市金融消費權益保護調解委員會蓋章后,保險公司將把剩余賠付款項一次性轉到傷者指定賬戶,一起交通事故賠償糾紛在訴前成功化解。這是濮陽市金融消費權益保護調解委員會調解成功的首例受害人投訴保險公司交通事故賠償糾紛,也是濮陽市金融消費權益保護調解委員會成立以來訴前成功化解的第5件金融糾紛。
2020年8月2日